組織章程
第壹章│總則
第一條 本社名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水上活動社
第二條 本社以推廣水上活動安全的觀念與技術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5 號。
第二條 本社以推廣水上活動安全的觀念與技術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5 號。
第貳章│組織
第四條 本社幹部分為社長、副社長、器材組長、總務組長 、文書組長、美宣組長、教學組長等七職。
第五條 社長出缺時由副社長代任社長,其於幹部出缺時, 依其產生程序代任其職務。
第六條 凡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全體教職員生均具有參加社員資格。
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為下:
一、 須繳交社費。
二、 可借用閱讀社內器材資料。
三、 可觀賞錄影影片。
四、 具有社內各項會議之參加、發言、動議、提案、討論、選舉、表決、罷免權。
五、 凡操行甲等,沒有大過以上之不良紀錄,及學業成績沒有二分之一 以上不及格者,均有競選社長及其餘各幹部之資格。第八條 社長及其餘幹部任期為一年,自每年十二月下旬社團評鑑交接典禮至次年交接典禮為止。
第九條 社長主持本社社員大會、幹部會議、期末檢討會、幹部改選會議及其餘幹部之罷免會議,並修章程及 決議規定,領導各幹部及社員工作。
第十條 副社長主持社長之罷免會議,負責本社每日社員之簽到及點名,並協助社長處理社務,且於社長出缺時代替其職務。
第十一條 教學組長訓練社員游泳、及基本救生技術。
第十二條 器材組長負責管理本社所有活動和美宣用品及協助教導社員游泳。
第十三條 總務組長負責本社財產之管理、社費之徵收。
第十四條 文書組長負責本社之社員檔案資料與各種文件資料、事務,管理各種文書資料。
第十五條 美宣組長負責在宣傳活動時,製作 DM 簡介和宣傳海報。
第十六條 以上幹部都須細心指導實習幹部,培養實習幹部們有良好的處事能力,及活動的體力。
第十七條 指導老師給予社員經驗及技術的示範高難度動作,並解決社員的種種疑難問題。
第十八條 當屆社長具有新增社團幹部之權利。
第五條 社長出缺時由副社長代任社長,其於幹部出缺時, 依其產生程序代任其職務。
第六條 凡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全體教職員生均具有參加社員資格。
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為下:
一、 須繳交社費。
二、 可借用閱讀社內器材資料。
三、 可觀賞錄影影片。
四、 具有社內各項會議之參加、發言、動議、提案、討論、選舉、表決、罷免權。
五、 凡操行甲等,沒有大過以上之不良紀錄,及學業成績沒有二分之一 以上不及格者,均有競選社長及其餘各幹部之資格。第八條 社長及其餘幹部任期為一年,自每年十二月下旬社團評鑑交接典禮至次年交接典禮為止。
第九條 社長主持本社社員大會、幹部會議、期末檢討會、幹部改選會議及其餘幹部之罷免會議,並修章程及 決議規定,領導各幹部及社員工作。
第十條 副社長主持社長之罷免會議,負責本社每日社員之簽到及點名,並協助社長處理社務,且於社長出缺時代替其職務。
第十一條 教學組長訓練社員游泳、及基本救生技術。
第十二條 器材組長負責管理本社所有活動和美宣用品及協助教導社員游泳。
第十三條 總務組長負責本社財產之管理、社費之徵收。
第十四條 文書組長負責本社之社員檔案資料與各種文件資料、事務,管理各種文書資料。
第十五條 美宣組長負責在宣傳活動時,製作 DM 簡介和宣傳海報。
第十六條 以上幹部都須細心指導實習幹部,培養實習幹部們有良好的處事能力,及活動的體力。
第十七條 指導老師給予社員經驗及技術的示範高難度動作,並解決社員的種種疑難問題。
第十八條 當屆社長具有新增社團幹部之權利。
第參章│經費
第十九條 除非本社另有決議本社定期於每學期開學後十天舉行幹部會議,日期由社長決定之。
第二十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,應召集臨時會議:
一、 社員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要求時
二、 正副社長認為有必要時。
第二十一條 除非遇到緊急情況,開會通知應於會議五日前寄發。
第二十二條 新社員需繳交新台幣參佰五十元正之社費。如需變更社費,必須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之。
第二十三條 舊社員於每學期期初需繳交社費壹佰元整。如需變更社費,必須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本社所需費用除向本校同學酌收社費外,得視事實需要,呈請學校及有關單位申請補助之。
第二十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,應召集臨時會議:
一、 社員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要求時
二、 正副社長認為有必要時。
第二十一條 除非遇到緊急情況,開會通知應於會議五日前寄發。
第二十二條 新社員需繳交新台幣參佰五十元正之社費。如需變更社費,必須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之。
第二十三條 舊社員於每學期期初需繳交社費壹佰元整。如需變更社費,必須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本社所需費用除向本校同學酌收社費外,得視事實需要,呈請學校及有關單位申請補助之。
第肆章│會議
第二十五條 社長於十一月之幹部改選會議時,由社員提名,經大會表決選舉產生。
第二十六條 社長以外之各幹部由新任社長提名,經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。
第二十七條 幹部失職時經社員五分之一簽署,得提出罷免案。
第二十八條 罷免案及其說明,須以書面提出報告。
第二十九條 罷免案提出後,本社應即組織調查委員會,調查事實真相,聽取雙方意見與辯答,然後可進行罷免案的表決。
第三十條 罷免案之通過須三分之二的人數出席,三分之 二的人數通過始成立。
第三十一條 幹部上任不足一個月,不得提出罷免案。
第二十六條 社長以外之各幹部由新任社長提名,經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。
第二十七條 幹部失職時經社員五分之一簽署,得提出罷免案。
第二十八條 罷免案及其說明,須以書面提出報告。
第二十九條 罷免案提出後,本社應即組織調查委員會,調查事實真相,聽取雙方意見與辯答,然後可進行罷免案的表決。
第三十條 罷免案之通過須三分之二的人數出席,三分之 二的人數通過始成立。
第三十一條 幹部上任不足一個月,不得提出罷免案。
第五章│附則
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者,可於期初社員大會時 ,以三分之二表決修改之。
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,呈報學校備 查。
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,呈報學校備 查。